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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刊載前美國在台協會主席白樂崎等部分外國人士針對民進黨執政時期大量公文佚失事發表致馬總統公開信。對此,我們有以下說明。

   公文佚失案已移請監察院調查,相關當事人若自認沒有失職責任,應坦率地向監察院說明清楚。公文大量佚失是事實,本府發現大量公文流向不明,除了依法究辦,沒有第二種選擇。 相關外國人士不清楚實際情形,卻輕率地以政治動機對政府依法採取的行動,妄加干涉、妄做批評,不但有失公允,也對台灣法治非常不尊重。

   事實上,全案目前已移請監察院調查,建議相關當事人,若有原委要說明,可向監察院充分說明,相信監察院會充分調查,還原真相。在監察機關調查結果出來前,也請外國人士尊重台灣法治。

 

 

  至於部分外國人士在公開信上提出的質疑,本府願再一次分五點說明本案原委:

 

第一, 總統府何時及如何發現有公文佚失?

 

97年9月25日,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因辦理陳前總統水扁涉嫌貪污罪,而搜索其卸任後的辦公室,扣押證物44箱,其中發現有自總統府攜出之公文;99年9月15日再度搜索,另扣押證物58箱,亦有公文在內。97年當時,特偵組為釐清公文的性質與保密等級,特函請總統府協助。總統府派員參與工作後,赫然發現公文有嚴重遺失情形,遂針對總統府文書處理流程開始進行全面檢討,並就89年5月20日至97年5月19日期間,就本府外收發室登錄前五長(總統、副總統、秘書長、兩位副秘書長)辦公室之收文紀錄與檔案科歸檔編目資料,逐一清點核對。清查終結,發現外交部秘抄二萬多件;一般公文一萬多件,不知去向。此為本案緣起,先予說明。

 

  第二,為何97年5月20日政權移交時不揭露此事?

 

  因為當時並不知道有公文佚失的事。97年5月20日交接只是形式上的移交程序,在移交前,馬總統並沒有行政權,當時根本不可能瞭解是否有公文大量佚失問題。後因陳前總統辦公室後來被檢方搜出自總統府攜出的公文,本府從外收發登錄簿進行逐一比對,才得以了解為何有大量公文流落在外。

 

  第三、即使交接時不知,何以需要在將近三年後才舉報?

 

本案時間橫跨八年,前後一共涉及十七個正副首長辦公室,案卷浩繁,加上這些公文並未進入公文系統稽催管理,無法以電腦稽查,而需以人工逐一比對是否歸檔並確定其機密等級等,比對作業非常耗時費力,況且總統府仍需維持正常業務,只能動用3個人力利用公餘空檔進行。此外,為求資料詳盡,減少誤差,分為初查(98年)與複查(99年)兩年兩階段辦理。故確實需要兩年多的時間處理。

 

  第四、本案移送監察院調查時機有無政治考量?

 

當然沒有政治考量。否則,台灣幾乎年年有選舉、年年有提名、年年有人參選,試問何時移送才能沒有政治考量?中華民國是法治國家,公文應確實依法歸檔,這是從事公務者最基本的要求。相信即便是歐美國家,也不能坐視國家檔案流失在外、去向不明,這中間可能涉及國家機密,也可能危及國家利益。妥善的公文歸檔管理,也是便利事後監察、避免人謀不臧的重要保險。

 

此外,政府公文書歸檔是公務部門及公務人員職責所在。發現重要公文未予歸檔,公務人員必須依法舉發,若加以隱匿,即可能涉及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因此,總統府在確認公文佚失情形後,即依法移送權責單位究辦,並無政治時機的考量。

 

  對這種可能的違法失職,總統府必須站在民眾利益的一方、站在捍衛國家檔案法制的立場,必須依法究辦,沒有第二種選擇。

 

  第五、至於來信質疑,認為負責處理公文的是五長的部屬,處理的公務員應無變動,這些公務員應不敢偏離既有的處理公文規章。這一點相關人士也有誤解,由於前五長辦公室跳過內部公文稽核系統,本府歷時兩年查核也只能查出進入五長辦公室後未歸檔的公文數,至於公文的內容以及為何未歸檔,則有待相關當事人說明澄清,這也是本府採取「移事不移人」、「移監察院不移檢調機關」的原因,因為公文佚失的內部責任歸屬尚待進一步釐清。同時,前政府時期五長辦公室幕僚多屬機要人員,極少是常任文官,因此卸任後即離職。總統府對卸任人員並無調查權,無法請渠等回府說明公文未歸檔始末,因此本府只能依據相關法令,移請監察院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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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智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