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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過二年多的逐一清比對,總統府發現民進黨執政時期,自89年5月20日至97年5月19日,包括前總統陳水扁辦公室在等十個五長辦公室(總統、副總統、秘書長、二位副秘書長),總計收文共38,924件,其中外交部秘抄25,398件,僅64件歸檔,25,334件不知去向;一般公文13,526件,僅2,568件歸檔,10,958件不知去向。其中外交部秘抄雖與一般公文不盡相同,惟其內容涉及我國重要外交機敏事務,屬機關公物文件,仍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妥慎保管辦理歸檔或銷毀,不得攜離或外洩其內容。本府往例係由持有人於離職時自行銷毀或歸檔,現行處理方式則為指定專人保管,用畢定期送還外交部集中銷毀。

 

  馬總統獲知此一公文佚失最後報告後震怒,指示依法究辦,對這種破壞國家檔案法制的離譜行徑,感到不可思議。總統府於徵詢法律專家並經部法制單位研商後,決定將全案送請監察院辦。

  

  總統府發言人羅智強表示,本案緣起於97年9月25日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組搜索陳前總統辦公室,扣押證物44箱,發現其有自總統府攜出之公文或屬公物文件;99年9月15日再度搜索,另扣押證物58箱,均由特偵組偵辦中。總統府發現公文有外流遺失情形,遂針對總統府文書處理程序流程進行全面檢討,並就89年5月20日至97年5月19日期間,本府外收發登錄前五長辦公室之收文紀錄與檔案科歸檔編目資料,逐一清點核對。清終結,竟發現大量公文不知去向、未予歸檔,總歸檔比率竟只有6.76%。

 

  馬總統看過報告後非常憤怒,認為必須依法究辦,總統府即將全案移送監察院調查。

  馬總統對此一公文大量佚失未歸檔案非常重視,自特偵組初步清查過濾,確實掌握陳前總統辦公室有自本府攜出之公文或屬公物文件後,總統府立即針對五長辦公室文書管理訂定《總統府長官辦公室文書處理原則》及《總統府長官辦公室機密文書處理原則》。據以修正本府文書處理流程,規定本府各長官辦公室公文收文後,如有未交下分辦公文,由總收發呈報催辦、參事室負責稽催,並由政風處定期稽核,與各業務單位一視同仁,嚴格控管各長官辦公室公文辦理時效,並要求辦畢立即歸檔,嚴謹管制所有公文簽辦流程,同仁離職時並須辦理切結。

  換言之,現在總統府已透過制度建立、嚴格稽催,以杜絕民進黨執政時這種公文大量佚失的離譜情形發生。

  羅智強表示,公文應確實依法歸檔,這是從事公務者最基本的要求,幾乎是個ABC,而妥善的公文歸檔管理,也是便利事後監察、避免人謀不臧的重要保險。

  而且,事實上,在民國97年陳前總統任期即將屆滿前,總統府政風處曾於97年3月28日、5月9日、5月19日,三度函請各單位注意機敏文件資料維護安全與保密規定,並逐項列冊點交,嚴防資料外流,但各該前五長辦公室卻仍發生此一大量公文未歸檔、不知去向的情事。   

 

  「發現過失,就應依法究辦」這個案件,已可能違反包括:《檔案法》第13條(公務員職移交或離職時,應將其職務上掌管之檔案辦理移交,並應保持完整,不得隱匿、銷毀或藉故遺失);《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9條(保管國家機密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國家機密,逐項列冊點交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總統府文書處理手冊等等法律與規定。對這種可能失職,總統府站在民眾利益的一方、站在捍衛國家檔案法制的立場,必須依法究辦,沒有第二種選擇。


  本案緣起於97年9月25日最高法院特別偵組搜索陳前總統辦公室,扣押證物44箱,發現其有自總統府攜出之公文或屬公物文件;99年9月15日再度搜索,另扣押證物58箱,均由特偵組偵辦中。總統府發現公文有外流遺失情形,遂針對總統府文書處理程序流程進行全面檢討,並就89年5月20日至97年5月19日期間,本府外收發登錄前五長辦公室之收文紀錄與檔案科歸檔編目資料,逐一清點核對。但因該案時間橫跨八年,前後一共涉及十七個正副首長辦公室,案卷浩繁,加上該等公文並未進入公文系統稽催管理,需以人工逐一比對是否歸檔與機密等級等,比對作業非常耗時費力,且總統府仍需維持正常業務,只能動用3個人力利用公暇空檔進行,且為求資料詳盡,降低誤差,分為初(98年)與複(99年)兩年兩階段辦理。故確實需要時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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